「反送中案件基本上唔係講理據幾強、律師有幾好,係你抽中邊個官。」
Bella 嘆息,俊文或是抽到一支「下籤」。
鄭官在處理抗爭案件時,尤是藏有物品罪,經審訊後屢判處監禁──地產經紀被指管有一包共 48 條索帶,被判 5 個月 2 星期監禁;教大講師被指藏有自製弩、木棒及箭,被判一年監禁;21 歲學生被指藏 3 支噴霧罐連打火機,被判 10 個月監禁。
然而,鄭官也有網開一面的「例外」。
八旬翁被指以利器刺「長毛」,他曾在庭上稱是「替天行道」,又指許智峯和黃之鋒「兩個遲早都要死」。鄭官稱他「熱愛社會」,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,押後判刑期間獲准保釋。其後,報告表明他不適合社會服務令,鄭官最終判老翁 3 個月零 6 日監禁。
早聽過,有法官讚揚斬人的被告「高尚情操」,怎料自己的未婚夫,也遇上一個相似的裁判官。「社會服務令都可以保釋,已經好輕手,點解我哋唔可以(保釋)呢?」Bella 對比兩案,「俊文咩都無做過、無證據,個伯伯有證據都放過佢(意指只判 3 個多月)。除咗唔好彩,都無其他嘢可以講到。